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定义
除“失信企业”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汇总征税企业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总担保备案申请
有需求的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 担保形式:须依法采用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
- 受益人范围:保函受益人应涵盖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 担保范围:覆盖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及滞纳金。
- 额度使用: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三、申报与放行规则
企业申报时若选择汇总征税模式,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对于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报关单,在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海关即予放行。
采用有纸模式申报的,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若至当月底不足 10 日,则应在当月底前递交。
四、税款缴纳与违约处理
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海关将径行打印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将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此外,企业在办理汇总征税时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五、风险管控机制
当企业出现欠税风险时,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将暂停其适用汇总征税;待风险解除并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后,方可恢复适用。
六、担保机构资质要求
作为担保机构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
- 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情事;
- 承诺对担保期限内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若担保机构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将拒绝接受其保函。
七、保函退还与施行日期
当企业信用状况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或保函担保期限届满且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时,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33 号公告同时废止。2017 年 9 月 21 日前已备案的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