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临时措施的报关规范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我国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商务部已发布 2017 年第 56 号、第 57 号公告明确具体商品范围。现就相关报关事项公告如下:
临时措施期间申报要求
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 29214200.20。
正式征税期间申报要求
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征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 2921.4200 项下属于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同样应填报为 29214200.20。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56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57 号
海关总署
2017 年 10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