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7年第49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49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7-10-23
3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对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 和 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商务部已发布 2017 年第 61 号公告,明确了具体商品范围。

申报要求

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上述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 39071010.10 和 39071090.1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61 号.tif

海关总署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