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香港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落实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 2010 年签署的合作安排,原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和天津等 5 个口岸试点的“经港输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即日起升级至全国范围实施。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提升葡萄酒进口通关效率。
实施范围全面扩大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便利措施的实施范围由原先的 5 个指定口岸,正式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口岸。
申报流程与操作规范
享受该便利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及操作要求:
出口商备案要求
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货物,其数据及资料须由已备案的香港葡萄酒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并经香港海关审核备案。
进口商填报规范
内地进口商在申报进口相关葡萄酒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便利措施备案编号”,方可享受相应的通关征税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11 月 8 日
资讯来自:海关总署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