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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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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

为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强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有效实施风险防控,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明确相关事项如下:

一、规范运输工具及舱单数据申报

物流企业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及本公告规定,按时限、数据项及填制规范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备案后应使用该代码进行数据传输。

二、完善地面代理企业备案管理

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若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或地面代理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须在变动后 10 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强化舱单传输时限校验

海关将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自动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或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时间(空运)的差值,确保其符合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

四、优化数据项填制要求

1. 新增共享航班号字段

在《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

2. 调整关键数据项属性

原始舱单:“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及“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收货人代码”、“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具体联系人名称及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条件项。

预配舱单:“卸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名称”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收货人代码”、“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及“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条件项。

3. 明确代码填制规范

“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及“通知人代码”须填写实际代码。若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具体格式如下:

  •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USCI+ 代码”;
  •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OC+ 组织机构代码”;
  • 境外无法提供标准代码类型:填写"9999+ 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 自然人:分别填写"ID+ 身份证号”、"PASSPORT+ 护照号”或"8888+ 身份代码”。

4. 增设 AEO 编码选填项

在《原始舱单数据项》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增加“发货人 AEO 编码”和“收货人 AEO 编码”作为选填项。

五、严格货物描述填报管理

“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须完整、准确填报,提(运)单项下所有货物及物品名称应逐一列明。海关对该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将作自动退单处理。

六、施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70 号、2013 年第 68 号、2014 年第 7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附件.rar

海关总署
201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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