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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58号(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2017年第58号(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365外贸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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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备案的公告

为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并同步取消减免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减免税申请无纸化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 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数据,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 纸质单证补充要求

若海关审核需要,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纸质单证资料。

2. 文件格式标准

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格式,参照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69 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3. 操作规范

具体无纸化操作规范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取消减免税备案,实行信息合并申报

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政策项目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1. 申报模块

申请人登录 QP 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通过“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2. 项目编号填报规则

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
(1)征免性质为 789 的,需填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无该确认书的,填入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
(2)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3. 同一项目多次申报

申请人为同一政策或项目进口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在所有申请表中填入相同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

附件: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规范

一、随附单证简化上传要求

在满足海关减免税确认前提下,申请人可简化上传随附单证:

1. 必须全文上传的单证
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以及进口商业发票等单证,应全文上传。

2. 进口合同上传规范
(1)页数较多的合同,仅需上传包含以下内容的页面: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基本信息、货物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总价/生产国别、供货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条款、双方签字页等。
(2)若有电子文本,可上传 PDF 格式文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首页及所有签章页。
(3)外文合同需将以下关键条款翻译成中文,并将翻译文本签章扫描后上传:

  • 合同或协议标题;
  • 买卖双方、进口代理人的名称及相互关系;
  • 买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别或制造商、包装等;
  • 与货物价格及运输相关的条款(采购、定价支付、运输交付、保险等);
  • 合同授权事项(经销区域、范围、授予的权利义务等);
  • 合同终止条款;
  • 与商品数量及价格有关的合同附件(如零部件数量及价格清单);
  • 签字人及签字日期;
  • 其他与减免税审核确认有关的条款。

3. 技术资料上传要求
进口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中,属于判定该货物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应当上传。

二、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

通过“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纸质单证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 设有专用库房或独立区域;
  • 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 按照征免税证明编号单独成档,分年度保存;
  • 建立索引,便于查找。

保管期限:
一般纸质单证: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 3 年。
政策项目信息相关单证: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该政策或项目最后一批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 3 年。

三、违规处理机制

申请人以“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若出现遗失、伪造、变造相关单证档案等情形,海关将暂停其“无纸申报”资格。

海关总署

201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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