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的相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33 号设定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事项调整
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正式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无需再前往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可直接按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流程
对于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业务,在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可凭财务收据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
利息计算标准
利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为保证金缴入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为海关开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之日。
本公告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12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