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非中规车进口申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目录与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 8703 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申报方式要求
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必须分项申报。
三、价格补充申报规范
企业申报时,须同步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买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买方。
- 卖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卖方。
-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车型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进口申报时若主动进行补充申报,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四、自营与非自营标识
若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若不一致,则填报“非自营”。
五、随附单证要求
除原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单证:
- 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单证的扫描件。
- 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以及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需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
- 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
- 申报俄罗斯规、墨西哥规车辆时,如出口商享受退税,需上传相关退税证明材料;无法完整提供的,需书面说明单证缺失项及原因,并于申报之日起 180 天内联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充。
- 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
六、补报与风险处置
进口申报时未同时补充申报的,须在申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现场海关补充申报。未按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视情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的具体填报指引见下文附件,其他栏目填写要求按现有规定办理。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 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 型号:应填报“原型车品牌 + 型号”,型号需具体到细分型号(例如:宝马 X5 xDrive35i、路虎揽胜 HSE 等)。
二、补充申报单
- 进口车辆实际卖方:指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到车辆价款的销售方。
- 进口车辆实际买方:指获得车辆所有权,承担相关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 签约日期:填报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格式示例:"2017 年 10 月 24 日”。
- 进口车辆年款:指车款年份,并非车辆生产年份。例如:2017 年生产的 2018 款车辆,应填报"2018 款”。
- 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详细发动机型号,各项目间用"/"分隔。
- 进口车辆所有选装配置:完整填写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和配置代码,示例:“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 缺项处理:相关项目如无内容,应填报为“无”,但须保留前后的"/",示例:"/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
- 原始合同、发票:应体现货物实际买方、卖方。
- 付汇凭证:应包括定金预付及应税佣金等。
- 车辆官网截图:应体现车型基础价格、选配及费用;若无官网价格可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