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工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此类货物时,可自主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选择
1. 通关无纸化方式:进口人应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及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统称“原产地单证”),并严格遵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办理。
2. 有纸报关方式: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的纸质文件。
单证管理与保存要求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环节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须按海关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单证。若海关认为有必要核查,进口人应当及时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特殊区域货物申报规定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继续按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3 号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术语定义
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 年 1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