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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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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

关于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提交原产地声明的公告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中国 - 新西兰自贸协定)、第 228 号(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及第 231 号(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相关原产地管理办法,对于经海关预先裁定确认符合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相应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原产地裁定申请与声明出具

进口人可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或第 236 号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原产货物

经海关裁定具备中国 - 新西兰或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格式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和第 228 号相关规定。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货物

经海关裁定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231 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编制规则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由“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加"5 位流水号”组成,且不得重复使用。

示例:若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 Y118010000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 Y1180100000100001。

申报手续与实施时间

进口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要求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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