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提交原产地声明的公告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中国 - 新西兰自贸协定)、第 228 号(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及第 231 号(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相关原产地管理办法,对于经海关预先裁定确认符合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相应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原产地裁定申请与声明出具
进口人可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或第 236 号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原产货物
经海关裁定具备中国 - 新西兰或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格式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和第 228 号相关规定。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货物
经海关裁定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231 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编制规则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由“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加"5 位流水号”组成,且不得重复使用。
示例:若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 Y118010000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 Y1180100000100001。
申报手续与实施时间
进口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要求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