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与完税价格常见问答
一、进口货物因特殊关系被海关估价的认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第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特殊关系: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 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 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 5% 以上(含 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若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联系,且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独家受让人,符合上述规定的,也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二、运往境外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完税价格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若在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其完税价格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三、加工贸易中原料物化比例与消耗性物料的认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7 号第一条,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虽为生产所必需且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所谓“物化”,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
因此,若原料有不到 30% 存留于成品中(即发生了物化),该原料不属于消耗性物料范畴。
四、运输途中使用国内包装对东盟原产地认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八条,货物在运输期间用于保护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因此,进口途中使用国产固定装置进行包装和固定,不会改变原产东盟的认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