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通关系统:贸易救济措施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导致的放行前核查率,海关总署对 H2010 通关系统及预录入系统完成优化。即日起,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申报要素,实现系统自动计税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且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时,除按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据实填报以下五项必要信息: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 系统将自动计税;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自动计税的,将转为人工核查。申报实施保障措施货物的报关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严格原产地管理与单证提交要求
1. 原产地申报与证据提交
申报进口属于贸易救济措施范围的货物,无论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均须如实申报并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书、声明等)。无法提交文件的需出具情况说明;若不能确定原产地是否涉案,可将“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留空,系统将转人工处置。
2. 单证提交规范
申报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保障措施除外),收货人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含经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情形。若仅能提供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该发票必须包含原厂商名称及原厂商发票编号。
对于已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涉案企业,收货人还需提交该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所有单证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内容应与纸质正本一致。未电子化提交的,系统将退单处理。纸质文件无需递交,但企业须按规定留存,海关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正本。
三、系统预设辅助,简化填报流程
为提升填报准确率,海关预录入系统已维护相关原厂商中英文名称、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及价格承诺状态等信息。企业申报时,仅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勾选操作即可。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要求
针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格式统一为:"|< >< >< >< >< >"。其中"|"、"<"、">"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首个"|"为分割符,由系统在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自动生成(若无规范申报要求则需手工录入)。其后五个"< >"依次对应: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无英文名可填所在国文字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填报细则:
- 税率填写:填写实际数值,如税率 30% 应填"0.3"。
- 价格承诺:填"1"代表“是”,填"0"代表“否”。
- 缺项处理:五项内容不可缺失。若某项无申报事项(如无反补贴税),对应"< >"内可留空,但标签必须保留。
填报范例参考
案例 1: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 ><0>"
含义:征收反倾销税,税率 20%,非价格承诺。
案例 2: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0.5><0>"
含义:征收反补贴税,税率 50%,非价格承诺。
案例 3: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 ><1>"
含义:属反倾销措施商品,因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
案例 4: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
含义:属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品,因符合价格承诺,两项税收均不征收。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