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文书收发与查看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在线接收并反馈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审价文书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同时支持在线接收和查看估价告知书。
二、备案申请无纸化
符合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上述系统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备案及价格预审核备案申请,并上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海关将在线反馈备案决定,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三、法律效力与时限认定
在无纸化模式下,电子文书的发送时间即视为对方接收时间,审价作业时限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执行。系统生成的经办人员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属性。若企业需纸本盖章文书,可自行打印电子文书后前往海关办理盖章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与操作指引
如海关因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纳税义务人应积极配合。随附单证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69 号公告执行。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客服专区“下载中心”下的表格及流程栏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