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正式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等三份配套文书,并就相关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规范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货物暂时进出境时,须遵循以下填制要求:
(一)“监管方式”栏
应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展览品(2700)”。
(二)“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该栏目需按顺序填报以下内容,项目间以"/"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 货物类别:依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填报如“暂进六”、“暂出九”等类别代码;
- 复运期限: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填报复运出境或进境的具体日期(期限为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格式示例:"20180815 前复运进境”;
- 审核确认书编号:若已向海关申请审核确认,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示例:<ZS 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字母为大写,括号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无需填写。
二、复运进出境货物申报规范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出境时,若此前办理过延期手续,须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格式示例:<ZS 海关回执编号>,字母大写,括号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无需填写。
本公告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1.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doc
3.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1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