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驻外使领馆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管理时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对相关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本次修订将《海关总署公告 2005 年第 41 号》(经 2011 年第 73 号、2015 年第 18 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车辆进境时限,由原规定的“入境后 6 个月内”延长至“入境后 1 年内”。
除上述时限调整外,《海关总署公告 2005 年第 41 号》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