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实施事项公告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 236 号),现就海关归类、价格及原产地预裁定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与时限
预裁定申请人应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原则上,申请人须在货物拟进出口 3 个月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在拟进出口前 3 个月内申请:
-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不足 3 个月;
- 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不足 3 个月。
二、申请流程与受理
申请人应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 系统)或“互联网 + 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若材料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须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完成补正。
三、裁定作出与公开
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除涉及商业秘密外,裁定内容将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开。
在裁定过程中,海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提交。
四、终止与撤销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可终止预裁定并制发终止决定书:
- 申请人在裁定作出前书面申请撤回且获海关同意;
- 申请人未按需提供材料或样品;
- 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裁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将制发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五、裁定效力与申报要求
申请人进出口与裁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按裁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预裁定 + 编号”(例:预裁定 R-2-0100-2018-0001)。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人须在货物进口时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书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若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原产地裁定书不符,该裁定书不予适用。
六、施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第十五至二十条停止实施;
- 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及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 本公告正式施行,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列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doc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doc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doc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doc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doc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 年 1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