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本文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编写。
二、核心政策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三、适用商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口商品,具体包括:
-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且能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商品;
- 未通过联网平台交易,但由快递或邮政企业统一提供上述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进境商品。
特别说明: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完整电子信息的商品,按现行一般贸易或个人物品规定执行。
四、税收限额与税率
1. 交易限值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
2. 税率优惠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3. 超额征税
以下情况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 超过单次限值;
- 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
- 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五、税款计算公式
应征关税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0%)
法定计征消费税 = [完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增值税 =(完税价格 + 法定计征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 = 法定计征消费税 × 0.7
应征增值税 = 法定计征增值税 × 0.7
六、完税价格界定
完税价格为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货物零售价、运费及保险费。
七、纳税与代收代缴义务
1. 纳税义务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
2. 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其职责包括:
- 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 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征管要素。
八、申报与征税管理
1. 申报币制
统一使用人民币申报。
2. 补充申报
为审核归类及完税价格,海关可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3. 汇总征税
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需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纳税时限:海关放行后 30 天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义务人应在第 31 天至第 45 天内办理纳税手续。
九、退货处理机制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
- 不予征收相关税款;
- 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十、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执行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 年第 26 号),施行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 第 40 号);
-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 年第 47 号),实施时间:2016 年 4 月 16 日;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2016 年第 57 号),执行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2018 年第 2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