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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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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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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要求,现将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执行标准

保证金台帐“实转”转为海关事务担保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63 号公告执行。

二、担保形式

企业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办理担保业务,同一笔业务须采用同一种担保形式。

三、保函办理要求

以保函形式办理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海关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 80 天。

四、保证金办理要求

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时,企业须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将款项缴至海关指定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变更处理

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退还手续

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

1. 保函退还

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

2. 保证金退还

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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