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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365外贸
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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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服务水平并引导企业自律,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范围

试点海关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条件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要求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须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业务范围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以及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业务开展方式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以下规则开展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及管理水准,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最大进口量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为限。
  2. 核销周期:企业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及时间
  3. 外发加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企业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保存相关资料及记录备查。
  4. 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不得跨年。
  5. 深加工结转: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情况,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但须保存相关资料及记录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企业需进行年度申报。

  1. 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核算方式,申报当期结果并办理核销。
  2.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值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主动披露机制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若企业因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将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申报监管方式

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单证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提交、保留及存储相应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将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无法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
  4. 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
  5. 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情形。

自确定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

(二)未尽事宜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29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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