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服务水平并引导企业自律,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范围
试点海关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条件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要求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须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业务范围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以及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业务开展方式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以下规则开展业务:
-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及管理水准,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最大进口量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为限。
- 核销周期:企业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及时间。
- 外发加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企业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保存相关资料及记录备查。
- 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不得跨年。
- 深加工结转: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情况,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但须保存相关资料及记录备查。
- 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企业需进行年度申报。
- 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核算方式,申报当期结果并办理核销。
-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值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主动披露机制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若企业因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将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申报监管方式
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单证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提交、保留及存储相应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将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无法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
- 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
- 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情形。
自确定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
(二)未尽事宜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29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