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我国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 2015 年第 29 号公告)。经最终裁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商务部 2015 年第 60 号公告),并明确了具体征税范围。
商品编号填报要求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 29161400.10。
退税办理规定
对于 2015 年 8 月 1 日(含当日)后进口、税则号列为 2916.1400 但不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若进口货物收货人已缴纳相关反倾销税,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rar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rar
海关总署
2018 年 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