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多项新政,涵盖法律文书格式更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调整、反倾销措施申报规范及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扩大等内容。以下为政策要点梳理:
一、公布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235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正式发布配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涉及文书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转账退税申请书》、《现金退税申请书》、《收入退还书》及《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相关企业需按新格式规范填报。
二、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新标准
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批准实施新版《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该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起正式执行,原标准(HDB/YS001-2000)同步废止。从事相关加工贸易的企业需及时调整单耗申报数据。
三、明确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针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商务部已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规定,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进口该类商品时商品编号须填报为 29124990.10。若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申报要求不变;若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自动失效。
四、规范保证金台帐“实转”转为海关事务担保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后,企业缴纳情形及金额仍沿用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63 号公告规定。企业可选择保证金或保函形式办理担保:采用保函需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正本;采用保证金需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至指定账户。手册变更导致担保要素调整的,海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申请退还担保。
五、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范围。新监管模式覆盖账册设立与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及售后维修等全业务流程。天津、南京等 26 个直属海关参与本次试点,将结合辖区实际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六、明确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明确,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进口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上述商品,商品编号应填报为 29161400.10。对于 2015 年 8 月 1 日后进口但不属于反倾销范围且已误缴税款的商品,收货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