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 年第 19 号),决定进一步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范围。
改革目标
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优化关企权利义务。通过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促进守法便利。
新监管模式核心特点
摒弃传统“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方式,建立契合企业生产特点的新模式。该模式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物料编码(料号)或 HS 编码(项号)为基础,实施周转量控制与定期核销。
试点范围与企业条件
试点海关
本次试点涵盖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 26 个直属海关。各试点海关将统一使用全国版信息化系统开展工作。
试点企业资格
试点对象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企业内部货物流与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范围
涵盖账册设立与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业务。
新旧模式对比

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将停止实施新监管模式:
-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达标;
- 无法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留存相关数据单证;
-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
-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对于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自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