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增值税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税率调整标准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 税率的,分别调整为 16% 和 10%。
二、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 扣除率的,调整为 10%。若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按照 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 17%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 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为 16%;原适用 11%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 的出口货物及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调整为 10%。
针对外贸企业,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上述货物或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若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若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则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同期出口的上述货物及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统一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执行时间及业务时间的认定:出口货物以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执行时间与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需高度重视此次税率调整工作,扎实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及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