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就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提交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时,须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交验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 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且支付业务范围须包含“互联网支付”。
二、登记手续办理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依据以下规定提交材料及资质证书:
- 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执行;
- 办理信息登记的,按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6 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存量企业补录安排
本公告发布前已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须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将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4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