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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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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优化整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企业完成注册登记或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具体业务现场信息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其他暂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注册登记或备案业务,仍按原有模式办理。

二、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办理方式

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后,将同步获取报关与报检双重资质。

(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在线填写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前往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若同步办理报关人员备案,需在“单一窗口”相应模块填写人员信息。目前仅支持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报关人员备案。

除线上办理外,企业也可携带书面申请材料直接前往业务现场办理。

(二)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应根据申请经营类别,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需交验原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1. 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 申请报关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此外,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申请备案成为加工生产企业或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仅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此类企业备案后可办理报检业务,但不可办理报关业务。

(三)海关审核

海关收取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备案;未通过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结果将通过“单一窗口”反馈,企业可登录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四)证书发放

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海关向相关企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并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可选择在业务现场领取,未领取不影响正常办理海关业务。

2018 年 4 月 20 日前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继续有效。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处理方式

(一)已同时具备报关和报检资质的企业

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办理过相关手续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原资质继续有效。

(二)仅具备单项资质的企业

海关将对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整合与数据共享。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相关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补录信息:

1. 仅持有报关资质或仅持有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补录信息后即可同时拥有报关、报检资质。

2. 仅持有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补录信息后,还需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方可同时拥有报关、报检资质。

在 2018 年 6 月 1 日前,无相关资质且急需办理业务的企业,可按原有模式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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