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顺利推进,强化进出口货物管理及风险防控,中国海关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调整预报舱单规定。新规对舱单数据传输时限、申报要素及违规处罚提出明确要求,外贸企业与货代需重点关注并提前适应。
新规核心要求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海关正式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主要变更如下:
- 传输时限: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船舶装船(驶离或入境/过境中国大陆)前 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至中国海关。
- 货物申报:提单项下所有货物名称须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 数据要素:舱单必须包含收发货人代码、联系号码等详细信息。
针对预计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严格执行新预配舱单提交标准。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前,须按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要求完成预配舱单录入。
目前,马士基、MSC、MCC、Safmarine 等多家主流船公司已发布紧急通知。

此次调整涉及水运及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的变更(现行要求依据 2010 年第 70 号公告制定),具体对比如下:

官方解读与实操问答
基于船公司 Safmarine 的官方解答,以下是关于新规实施细节、数据填报及合规风险的深度解析: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问: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答:对于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若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必须在装船前 24 小时将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以电子形式发送给中国海关。
新增必填数据项详解
问: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除提单项下所有货物名称需逐一清晰申报外,新舱单调整的关键数据项包括:
- 发货人代码:必填项。
- 发货人电话号码:必填项。
- 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
- 收货人名称: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若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此处必须填写"TO ORDER"。
-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若为 TO ORDER,无需填写。
- 收货人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若为 TO ORDER,无需填写。
- 收货人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若为 TO ORDER,无需填写。
- 收货人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若为 TO ORDER,无需填写。
- 收货人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
- 通知方代码:当收货人为 TO ORDER 时,此项为必填。
- 通知方电话号码:当收货人为 TO ORDER 时,此项为必填。
违规处罚与信息安全
问:舱单申报违规是否有处罚?
答:是的。海关已制定处罚条例,依据为 2004 年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问:新增数据项是否会导致商业敏感信息泄露?
答:不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除收货人名称外,不显示其他新增敏感数据项。舱单发送至海关后,工作人员依法须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截止后修改与提交流程
问:舱单过了截止时间后可以修改吗?
答:关于截止日期后的舱单修改申请流程目前待定,后续将通过客户通知告知。
问:客户必须遵守“船运指示”的截止日期吗?会收到提醒吗?
答:必须遵守。若客户未按时发送“船运指示”,船公司将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提醒。
问:若“船运指示”缺失必填信息怎么办?
答:缺失必填信息的“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完整信息。
问:如何提交新增数据信息?
答:客户可通过现有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一并提交。Safmarine 官网"My.Safmarine.com"正在进行适配调整,完成后支持直接在线提交;使用 INTTRA 和 EDI 的客户请将新增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企业代码填报规范
问:船公司是否校对收发货人代码?
答:船公司不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确保代码准确。企业可参考中国海关发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根据国家或地区索引完成申报。
问:收发货人为自然人时无企业代码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提单不接受自然人为收发货方。若在允许前提下,客户应在企业代码处填写该自然人的中国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问: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在代码汇总表中如何提供代码?
答:若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汇总表中或无法提供对应代码类型,应当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