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5 月 1 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试行留抵退税三大改革正式落地。此举旨在完善税制,减轻制造业与小微企业负担,释放新一轮政策红利。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核心内容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 17% 降至 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及农产品等货物税率由 11% 降至 10%。调整后,增值税三档税率分别为 16%、10% 和 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7 号)
发票开具规范
现有税控设备可继续使用。5 月 1 日后,开票软件默认显示新税率,亦支持手工选择原税率。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 月 1 日前按原税率开具,之后按新税率开具。
- 特殊情形处理:5 月 1 日前已开票需重开、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税率调整前未开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 扣除率的,调整为 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 12%。
纳税申报要求
自 6 月 1 日起,申报表中原适用 17%、11% 税率的项目,需按调整前后对应关系填写。若计算结果与实际计提销项税额存在差异,应按实际数据填报。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 17% 且退税率为 17% 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调至 16%;原适用 11% 且退税率为 11% 的货物及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调至 10%。
执行时间节点: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货物)或出口发票开具日期(跨境行为)为准。外贸及生产企业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特定货物,根据购进时适用的税率执行相应的退税率。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核心内容
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 500 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较低征收率优惠,促进税制公平简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转登记条件与期限
条件:5 月 1 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经营期不足者按月(季)平均销售额估算。
期限:2018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再转。转登记后销售额再次超标的,须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不可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
税务处理细节
- 进项税额: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 发票开具: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转登记下期起按征收率开具发票;已核定票种的可自开专票。一般纳税人期间业务需红冲、换开或补开的,仍按原税率或征收率执行。
- 纳税申报:转登记当期按一般纳税人规定申报,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涉及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先按一般计税方法调整最后一期税额,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额在小规模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留抵税额
改革核心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电网企业,一次性退还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政策效应
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经营状况,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具体落地办法正在制定中。
常见问题解答
出口时间的确定标准
- 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非报关出口及零税率跨境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 保税区出口:以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的留抵退税问题
自转登记下期起,出口业务适用免税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未抵扣进项及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计算;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未申报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流程升级
为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升级,主要调整如下:
平台调整内容
1. 取消预申报预审功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16 号公告,平台取消预申报及预审核功能,纳税人可直接进行正式申报。
2. 优化申报流程
申报数据直接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系统。若存在不可挑过的疑点,系统自动作废流程并提示;若无此类疑点,数据直接转入受理岗。平台实时反馈受理状态供纳税人查询下载。
3. 新增数据自检功能
增加对免抵退、免退税及单证业务的数据自检功能,帮助纳税人提前发现并减少不可挑过疑点,提高申报成功率。
调整后申报操作指南
(一)申报流程图示

(二)具体操作步骤
1. 出口退(免)税申报
(1)数据上传:纳税人直接上传申报数据即可完成申报。

(2)状态查询:在“数据申报”界面查询审核及流程状态。

2. 申报数据自检
(1)自检上传:通过“申报数据自检”界面上传数据进行检查。

(2)结果下载:在“自检反馈信息下载”界面获取检查结果,支持在线查看或导入本地系统。

(3)确认申报:自检无误(无不可挑过疑点)后,通过该界面点击“确认申报”提交至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