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热点解读|关于6月1日实施的海运舱单相关公告三点注意问题

热点解读|关于6月1日实施的海运舱单相关公告三点注意问题 365外贸
2018-05-15
0
导读: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公布了2017年56号公告,对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

海关总署 2017 年 56 号公告核心解读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顺利推进,规范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管理,海关总署发布 2017 年第 56 号公告,对运输工具及舱单监管事项进行调整。该公告将于2018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一、舱单传输时限新规

公告第三条明确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控制,标志着舱单规范传输进入新阶段。

(一)具体传输时限规定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原 2014 年 70 号公告废止),主要数据传输时限如下:

  •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前 24 小时传输;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24 小时传输主要数据其他数据须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传输。
  • 预配舱单:须在报关前传输主要数据。海关接受主要数据后,集装箱船应于装船前 24 小时传输其他数据;非集装箱船舶应于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 2 小时传输其他数据

(二)超时限传输处理机制

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仍可接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但报文必须经海关关员人工审核后方可入库。

(三)超时限变更规则

在规定时限内,舱单传输人可直接变更原始或预配舱单(已报关货物除外),无需人工审核。

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变更的,报文须转人工审核。除第 172 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外,其余情形须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变更。

(四)时限合规性判定标准

系统将自动比对“报文接受时间”与舱单报文中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日期和时间”,以此判断是否符合时限要求(注:非运输工具动态时间)。

二、舱单数据项填制调整

公告第五条对原始及预配舱单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旨在完善舱单结构,规范数据传输。

(一)数据项调整概览

针对原 2010 年 70 号公告制定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图所示:

(二)收发货人代码填制规范

  1. 代码真实性:“收货人代码”与“发货人代码”须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且名称需与提单一致。
  2. 凭指令确定收货人:若收货人名称填写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规范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海关并未禁止收货人填"TO ORDER",此前属误读。
  3. 代码格式:收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须参照公告附件 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格式为“代码缩写 + 企业代码”。同一国家存在多种代码类型时,任选其一即可。
  4. 境内企业: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格式为"USCI+ 代码”;暂无统一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格式为"OC+ 代码”
  5. 境外企业:若汇总表中查不到对应代码类型,应填写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 企业代码”
  6. 自然人:须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格式分别为"ID+ 身份证号”、"PASSPORT+ 护照号”、"8888+ 身份代码”。

三、货物简要描述负面清单

公告第六条规定,提(运)单项下货物、物品名称须在“货物简要描述”中逐一准确、完整填写,并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例如:商品为“连衣裙”时,必须填写"Dresses",不得笼统填写"Apparel"(服装)。填写不规范将导致系统自动退单

目前,海关总署修改后的系统已完成测试,最新报文格式公告即将发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