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细则旨在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强化对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与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及机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备案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至第六条【管理职责】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及机构备案管理,实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海关总署不指定具体检验机构,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前须申请备案。
第七条至第八条【机构要求】检验机构须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开展检验,对证书真实性负责。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申请供货商注册,不得从事废物原料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定义】装运前检验指在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前,由备案机构依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检验、监装、施封并出具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实施地点】检验须在境外装货地或发货地进行,且机构应在其合法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能力与程序】机构应具备相应规模、人员及设备,设置独立的关键岗位(如检验、授权签字),制定作业指导书。检验、监装和施封必须由机构独立完成,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六条【记录保存】检验过程须真实、完整、可追溯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交申请书、资质证明、场所证明、ISO/IEC17020 认证、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公司章程等材料,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受理流程】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材料。材料不全者需在 30 天内补正,逾期或补正不合格者终止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审核时限】海关总署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审核,收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总体办理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与变更】备案信息对外公开,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报备。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等关键信息变更或增加业务种类,须在 30 天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撤销机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予以撤销,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检查情形】海关总署通过现场检查、验证等方式实施监管。若机构不配合、备案信息变更、遭投诉、被预警或发现质量问题等,可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检查方式】检查可采取现场见证、采样、查阅资料等措施。机构须如实反映情况并协助办理手续;文件审核类检查需在 10 天内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整改与结果】重点检查备案信息真实性、独立性制度、质量体系及检验能力。对不符合项,机构须在 2 个月内完成纠正预防,检查组将验证有效性并形成报告,作为调整管理类别或撤销备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货证不符处理】口岸检验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机构须在 15 日内报告并提供相关图像及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警示通报】对违规出具证书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机构,海关总署可发布警示通报,最长 3 年内不予认可其证书。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机构须于每年首月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涵盖经营管理、业务实施、不合格情况及投诉调查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术语解释】细则中“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指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doc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doc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doc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doc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年度报告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