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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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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

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 2018 年第 238 号),现就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商品申报规范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申报时无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及编号。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含“互联网 + 海关”接入渠道)的报关报检合一界面进行一次性申报。若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客户端申报,须在随附单证栏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标注代码"A"。

二、出口商品申报规范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申报时无需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及编号。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标注代码"B"。

三、特殊情况纸质单据处理

针对需保留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2. 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按需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统一放行指令机制

海关将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此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实现通关流程简化。

五、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原《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6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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