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提升管理效率,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信息化管理。现就保税货物流转及设备结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或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涉及以下情形的保税货物流转(含设备结转)业务适用本公告: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之间;
- 保税物流中心(B 型)之间。
二、申报要求
转入与转出企业协商一致后,应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并遵循以下填报规范:
- 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 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 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 监管方式:设备结转时,应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 5300)。
三、比对规则
系统对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按 10 位商品编码进行汇总比对。若商品编码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则比对成功;若不一致,系统将按前 8 位编码进行二次比对:
- 8 位编码一致且数量相同:转入人工比对环节;
- 编码不一致或数量不同:予以退单,由企业协商后修改或撤销清单。
若双方对同一商品编码存在争议,以转入地海关依据归类规定认定的编码为准。
四、物流核放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均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实际收发货,并按规定办理卡口核放手续。
五、报关简化
依据相关规定,流转双方企业可不再办理报关申报手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设备监管年限调整
涉及设备结转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账的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七、参照执行情形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执行,《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86 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