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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问题汇总:外贸生产企业增值税大调整

出口退税问题汇总:外贸生产企业增值税大调整 365外贸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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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Q1: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申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

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申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进行调整:原 17% 调整为 16%,原 11% 调整为 10%。政策设置过渡期,以 2018 年 7 月 31 日为界,出口日期是判定适用退税率的关键时点。

外贸企业(免退办法)执行标准

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合服务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1. 2018 年 7 月 31 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2. 2018 年 8 月 1 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执行标准

1. 2018 年 7 月 31 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17% 或 11%)申请退税。

2. 2018 年 8 月 1 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统一按调整后退税率(16% 或 10%)申请退税。

3. 其他退税率档次(15%、13%、9%、6%、5%):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取消“零申报”政策解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6 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在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系统已取消连续申报控制,当月无出口单证收齐或信息不齐均视为零申报。若某纳税期内无免抵退税业务,生产企业无需再进行出口免抵退税“零申报”操作。

增值税申报表取消后的申报流程变更

新政实施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取消了增值税简表录入功能,改为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数据。未申报增值税的企业将无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顺序调整:企业须先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此顺序与新政前相反。

为便于计算当月应退税额,申报系统仍保留三项数据录入模块: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累计、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累计、期末留抵税额。

外贸企业退税备案表的优化调整

16 号公告对备案表格式及填报内容进行了简化,新表由企业填写、税务登记信息提取、税务机关填写三部分组成。

调整前所有项目均需企业填写;调整后,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信息(15 项)无需企业填报,需税务机关界定的事项(10 项)由税务人员填写。企业仅需自行填写 17 项内容,显著降低了备案难度和工作量。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退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20 号):

1. 转登记前: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继续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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