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高级认证企业重新认证周期
问: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多久需要进行重新认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 3 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将通知企业并参照企业认证程序执行。未通过重新认证的企业,海关将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其信用等级,该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在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管理,视为未通过认证。
二、减免税设备监管期满解除手续
问:减免税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限,是否需要申请解除监管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若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可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 1 年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三、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准入要求
问: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企业从事保税维修业务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完成登记备案。海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实施监管。
四、经香港中转货物免予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
问:经香港中转的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哪些情况下无需提交《中转确认书》?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2 号第四条规定,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若提交以下运输单证之一,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 单份全程运输单证: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或国际快递企业出具。该单证需在同一页载明始发地为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 电子数据交换协定项下单证: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 ECFA、中韩自贸协定等)项下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可提交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