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栏目填制要求
依据现行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五个栏目填制要求
本次修订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共 5 个栏目的填制规范。
三、修改四个栏目名称
对部分栏目名称进行规范化修改:
1. 主体名称变更
将“收发货人”调整为“境内收发货人”。
2. 口岸名称变更
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调整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3. 港口名称变更
将“装货港/指运港”调整为“经停港/指运港”。
4. 单证名称变更
将“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明确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单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由区外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清单填制参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六、通关参数下载渠道
新版通关参数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通过“在线服务”>“信息查询”>“通关参数”路径,在“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获取。
七、施行时间与废止公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2017 年第 69 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