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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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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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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栏目填制要求

依据现行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五个栏目填制要求

本次修订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共 5 个栏目的填制规范。

三、修改四个栏目名称

对部分栏目名称进行规范化修改:

1. 主体名称变更

将“收发货人”调整为“境内收发货人”。

2. 口岸名称变更

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调整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3. 港口名称变更

将“装货港/指运港”调整为“经停港/指运港”。

4. 单证名称变更

将“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明确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单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由区外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清单填制参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六、通关参数下载渠道

新版通关参数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通过“在线服务”>“信息查询”>“通关参数”路径,在“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获取。

七、施行时间与废止公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2017 年第 69 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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