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沙马泰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商品编号填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我国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 和 2922.150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 2018 年第 50 号公告已明确具体实施范围,现就相关商品编号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临时措施期间编号填报要求
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时,须将商品编号分别填报为 29221100.01、29221200.01 和 29221500.00。
最终裁定后的编号执行规则
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征税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商品编号仍按上述要求填报。若最终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关于商品编号的填报要求随即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2 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50 号.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