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核准《〈亚洲 - 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对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修订,并由协定委员会调整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修订及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规则修订内容
(一)新增注释 9:明确“累积成分”计算标准
原产地规则第四条中的“累积成分”,按作为投入品的原产材料价值(VOM1)与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所增加的原产材料价值(VOM2)之和计算。
- VOM1:指在前一个参加国使用的原产材料价值。该价值依据《WTO 估价协定》第 1 至 8 条、第 15 条及其解释性说明,以核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计算。
- VOM2:指在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境内获得的原产材料价值,以及作为投入品使用的价值,包含直接劳动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输成本及利润。
若 VOM1 与 VOM2 之和不低于最终产品 FOB 价的 60%,则该产品视为加工最终产品参加国的原产产品。
(二)新增注释 10:界定“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针对原产地规则第五条(二)2 中关于“产品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的规定,明确如下:
- 直接运抵认定:若产品处于非参加国海关监管下,且未办理任何进口通关手续,视为从出口参加国直接运抵进口参加国。
- 进入领域界定:指产品进口申报已被接受,由保税区放行进入中间方国内市场用于消费,或随后按另一合同出口。
- 保税区货物认定:凡在保税区内处于海关监管下,除第五条(二)3 所列措施外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的货物,均理解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三)新增附件
增加《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作为附件。
二、原产地证书调整内容
(一)第 5 栏填制说明修改
修改原产地证书第 5 栏背页填制说明,强制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 6 位 HS 编码。
(二)第 8 栏填制说明增补
在原产地证书第 8 栏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以下条款:
若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应在第 8 栏填写字母"E",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原产地标准(例如:"E"CTH)。
三、执行事项
修订后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随文公布。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57 号、2007 年第 77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