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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365外贸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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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为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缴税便捷性及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功能与适用范围

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机制,实现海关、国库及商业银行间的税费信息电子流转与税款自动入库。

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平台登录并使用该系统。目前支持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及滞纳金等。

二、参与主体资格与要求

商业银行与进出口企业遵循自愿原则参与业务,并须严格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准入条件: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 严格执行国家金库相关法规,无挪用、滞压税款记录;
  • 认可电子签名技术及数据电文法律效力;
  • 已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 满足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技术规范及运维要求;
  • 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与业务功能测试。

进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 为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持有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业务条件;
  • 已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 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三、业务管理与法律责任

参与系统的商业银行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银行或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7 日

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系统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及企业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须经海关总署技术联调及业务功能测试通过后,方可使用本系统。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完成与海关、银行的电子签约后,方可使用本系统。

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及财务部门负责指导业务开展。财务部门需维护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信息,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账号一致。

第五条 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进而推送至“单一窗口”等平台。企业可查询信息并发送扣税指令,指令发出后税单状态标记为“支付处理中”。

第六条 海关系统收到扣税指令后,自动标注“新一代电子支付”及开征标志,并通过国库 TIPS 系统将指令发送至银行。

第七条 银行依据 TIPS 指令执行扣税,并反馈结果报文:

  • 扣税成功: 海关系统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日期为实际扣款日),并将核注信息回传至企业端平台。
  • 扣税失败: 海关系统自动取消支付方式及开征标志,通知企业端平台调整状态为“支付失败”,企业可重新发起支付。

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的税单,海关系统禁止人工核注或反核注操作。

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 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报关单对应多份税单的,须全部核注后方可重审。重审导致税费变化的,系统自动生成退补税数据。

第十二条 税费单未核注前,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

第十三条 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选择全量电子支付,或采用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组合模式。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专岗监控业务运行情况,及时处置异常。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系统各项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 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向相关部门提出协查,接报部门应在保障通关前提下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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