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吨税法》)将于 2018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相关征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与期限选择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凡从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即“应税船舶”),均须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吨税缴纳期限分为 1 年期、90 天期和 30 天期三种,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
二、申报流程与材料要求
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验核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签发的执照电子信息,将由海关系统进行自动比对。
负责人应在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 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签发的收存证明;
- 船舶吨位证明。
若应税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的游艇,还需补充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三、系统录入与税款缴纳
负责人需通过“互联网 + 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录入并发送申请信息。
关于税款支付方式:
- 柜台支付:须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海关;
- 电子支付:须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 号要求,完成电子支付备案。
四、免税申请与执照延期
1. 免税情形:
- 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免征规定的,须向海关提交书面免税申请,阐明依据和理由;
- 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至(九)项免征规定,或第十条延长执照期限规定的,须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证明文件或使用关系证明,申明依据和理由。
2. 延期办理:需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手续,并提交延期申请。
五、担保机制与先行申报
若在缴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或在到港前申请先行申报,负责人均须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并经海关核准。
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主管海关核准。负责人须在核准的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