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生态环境部就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联合公告如下:
进口口岸与报关要求
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见附件)所列口岸入境,并依法办理报关手续。
许可证申领规范
进口企业在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须准确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对应的关区代码。
废止旧规与施行时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xls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18 年 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