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是中国加入的首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亚太地区最早的此类协定。目前成员国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蒙古有望即将加入。历经九年谈判,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于 2016 年签署,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自协定实施以来,累计有 1060 亿美元产品享受关税优惠进入中国市场,主要涵盖塑料橡胶制品、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等五大类。

第四轮关税减让核心成果
在六国共同努力下,第四轮减让税目共计 10312 个,较第三轮增长 2.5 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 28%,平均降税幅度达 33%。减让产品种类丰富,覆盖动植物产品(鱼类、蔬菜、茶叶等)、矿产品、化工制品、皮革橡胶、纺织服装、金属制品、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仪器等,显著提升了成员间贸易自由化水平,丰富了各国国内市场供给。
进口降税详情
中国对原产于其他五个成员的 2323 个税目货物实施降税,重点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仪器等。
重点降税产品清单
税率较第三轮降低 5% 以上的产品共 32 个税目,涉及精油、首饰、帽类、洗衣机、摄像投影设备及玩具电机等。此外,EDO 甜饼干及化工原料苯乙烯等产品也有不同程度降税,其中苯乙烯位列享惠进口额第五位。
新增降税产品范围
本轮新增 330 个税目产品进入降税清单,涵盖动物产品、纺织品、金属及机电产品。其中,22 个税目产品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 5% 以上,包括混纺布匹、花岗岩石刻、金银器、动物毛皮、供暖器及吊扇等。典型案例如:印度产毡呢帽协定税率为 13.2%,优惠幅度达 40%;韩国产照相机协定税率为 16.3%,优惠幅度达 34.8%。
出口享惠政策解析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同步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施降税,具体优惠如下:
- 韩国:硅产品关税优惠幅度达 50%,手机零配件优惠幅度为 35%。
- 印度:焦炭(中国对印最大出口产品)优惠幅度达 45%,锅炉管优惠 40%;东罗非鱼及其他熏鱼等水产品享受零关税。
- 斯里兰卡:精油、玻璃制品、电子钟等产品优惠幅度均为 30%。
- 孟加拉:手扶拖拉机、洗涤漂白染色机器及挖泥船优惠幅度达 30%。
- 老挝:瓦楞纸箱优惠幅度为 20%,硝酸铵及堆取料机械优惠幅度达 35%。
第四轮减让中,各成员对中国降税税目数量分别为:印度 3142 个、韩国 2797 个、老挝 999 个、孟加拉 598 个、斯里兰卡 585 个。
原产地规则优化与证书调整
除关税减让外,本轮成果还包含原产地规则的优化及证书填制规范的调整。
引入可选择性标准
新增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橡胶及钢铁等 153 个四位税号产品。企业可灵活选择适用“增值标准”或新增的"4 位税号改变”标准,使原产地判定更加科学便捷。

明确“累积成分”计算方式
为防止执行歧义,协定明确了“累积成分”计算方法:某成员生产的产品,其原产材料(含其他成员及本国)、直接人工费、间接费用、运费及利润之和,若不低于产品离岸价(FOB)的 60%,即可视为该成员国原产货物。此规则有利于促进成员间生产融合。例如,使用韩国芯片、孟加拉塑胶件在中国组装的手机,出口至印度时可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同时,针对“直接运输”规则增加注释:货物途经非成员国时,若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且未进入当地市场消费或转口,即视为符合“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要求。
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调整
- 税则号列:第 5 栏由填报 4 位 HS 编码调整为 6 位,与国际主流优惠贸易协定接轨。
- 原产地标准:第 8 栏新增"E"选项。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需填写"E"并注明具体标准(如"E"CTH)。
通关联络机制
中国海关已与各成员原产地主管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旨在及时解决企业通关受阻问题。如遇进出口通关疑难,可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12360,或联系海关总署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电话:0756-8161559)寻求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