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29 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大米税目税率。本次调整共涉及 14 个税目,核心变化是将大米税目由原分类改按粒型划分为“长粒米”和“其他”两类。此举旨在对接国内最新大米行业标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求。




粒型分类标准详解
依据现行有效的粮食行业《大米粒型分类判定》(LS/T6116) 标准,调整后的大米子目注释如下:
长粒米
指粒长大于 6.0 毫米,或者长宽比大于等于 2.0 的大米。
其他(中短粒米)
指粒长小于等于 6.0 毫米,同时长宽比小于 2.0 的大米。



税率执行与协定优惠
本次税目调整后,大米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普通税率保持不变。同时,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规则,结合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通知明确了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其中,自东盟进口的稻谷、整粒米、碎米、大米细粉及大米粗粉粗粒,适用的协定税率分别为 50%、50%、5%、40% 和 5%。
此次调整顺应了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多边规则与双边协定规定。这不仅有助于我国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有利于维护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正常贸易秩序,推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