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
单证电子化申报要求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可按以下要求提供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环节提交纸质单证:
主管部门出具单证
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若已实现联网核查或支持互联网查询,仅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且无法在线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海关出具资质证明
涉及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仅需录入相关编号。
其他证明声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申请人依法申明持有即可。
信息真实性与档案管理
申请人须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的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规范,并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纸质单证备查。
纸质单证验核情形
在海关监管过程中,如依据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交。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7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