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报地海关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4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依据报关人员自主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对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应录入"5141"。
注意:申报地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不得为"00"。
三、编码规则
《关区代码表》包含关区代码、关区名称和关区简称三部分:
- 关区代码:4 位数字。前两位为直属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或监管场所代码。
- 关区名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或监管场所的中文全称。
- 关区简称:一般为 4 个汉字的中文简称。
参考参数表:《关区代码表》(附表 1)。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申报地海关”栏目,录入要求保持不变。
第二章 进出境关别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4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实际口岸为“广州机场”,录入"5141"。
特殊情况填报规范:
- 转关运输货物:进口填报进境地海关,出口填报出境地海关。
-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
- 特殊区域调拨: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
-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编码规则
同第一章,参照《关区代码表》(附表 1)。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由原“进/出口岸”更名为“进出境关别”,录入要求未变。
第三章 备案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 12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情形:
- 加工贸易货物:原则上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少量低值辅料及后续补税内销除外)。异地直接报关或深加工结转使用分册号;本地报关使用总册号。
- 成品转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填《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设备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征减免税业务:涉及审核确认的,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 退运与补税: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准予退运证明编号;补税进口填补税通知书编号;进口或结转进口填《征免税证明》编号;结转出口填结转联系函编号。
三、编码规则
备案号共 12 位,结构如下:
- 第 1 位(文件标记):A(外资企业内销料件)、B(来料加工)、C(进料加工)、D(不作价设备)、E(电子帐册)、F/G(异地报关手册)、H(出口加工区账册)、J/K(保税仓库账册)、Y(原产地证)、Z(征免税证明)、Q(汽车零部件账册)。
- 第 2-5 位:核发海关的关区代码。
- 第 6 位:年份最后一位(出口加工区设备电子账册为"D")。
- 第 7 位:类型区分码(保税仓库类型、企业经济类别、深加工结转标识或归档标志)。
- 第 8-12 位:顺序码。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备案号”栏目。
第四章 征免性质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 3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按《征免性质代码表》填报简称及代码。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证明批注内容填报。一份报关单仅限一种征免性质。
特殊情况:
- 加工贸易货物:按《加工贸易手册》批注填报。
- 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等)。
- 退运货物: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填报“其他法定”(代码 299)。
- 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三、编码规则
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附表 2)。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
第五章 许可证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大长度 20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各类进(出)口许可证编号,包括两用物项、纺织品临时出口、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等。一份报关单仅限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三、编码规则
无特定编码规则,按证件实际编号录入。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录入要求未变。
第六章 件数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字型,最大长度 9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件数。不得为零,裸装货物填报"1"。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注意:舱单件数为集装箱或托盘的,分别填报集装箱个数或托盘数。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件数”栏目,录入要求未变。
第七章 毛重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字型,最大长度 19 位(含小数点后 5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单位为千克。不足 1 千克的填报为"1"。数值必须大于或等于 1,不得为空或为"0"。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毛重”栏目,录入要求未变。
第八章 净重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字型,最大长度 19 位(含小数点后 5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毛重减去外包装后的实际重量,单位为千克。不足 1 千克的填报为"1"。数值必须大于或等于 1,不得为空或为"0"。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净重”栏目,录入要求未变。
第九章 成交方式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1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按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依据《成交方式代码表》填报代码或简称。例如:CIF 可选择"1-CIF"或录入"1"。
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 CIF,出口填报 FOB。
三、编码规则
参照《成交方式代码表》(附表 3)。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沿袭原报关单“成交方式”栏目,录入要求未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