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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七)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七) 365外贸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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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十五章 包装种类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2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

第五十五章 包装种类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2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依据海关《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含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1. 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需填报对应的 2 位代码或中文名称。例如:再生木托,填报“再生木托”或代码"92"。

2. 其他包装:包括各类内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需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填报 2 位代码,并在“包装件数”栏填报对应数量。例如: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填报“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三、编码规则

本代码表由原报关和原报检《包装种类代码表》修订合并而成,运输包装与其他包装共用同一代码表。具体参数见《包装种类代码表》(附表 15)。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包装种类”与原报检项目的“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统一为“包装种类”。

第五十六章 标记唛码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选填项,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大长度 400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和数字;若无标记唛码,填报"N/M"。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项目的“标记唛码”,统一为“标记唛码”。

第五十七章 备注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选填项,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大长度 70 位。

二、录入要求

遇以下情形,须按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1. 代理进口: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2. 直接退运: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格式为"<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通知书编号+">"。

3. 保税流转: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填报本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 B 型填报国内地区代码);涉及场所间流转的,填报对方场所代码。

4. 销毁处置: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5. 暂时进出境及展览品: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展览品”(2700)时:

  • 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 填报复运出境或进境日期(8 位数字,期限通常为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如:20180815 前复运进境);
  • 若申请审核确认,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格式:<ZS 编号>,英文大写);
  • 若办理过延期,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海关回执编号(格式:<ZS 编号>,英文大写)。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间用"/"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6. 跨境电商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7. 副产品内销: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8. 服务外包: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9. 公式定价:填报“公式定价” + 备案编号+"@";若同单多项商品中部分备案,格式为“公式定价” + 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10. 预裁定:货物情形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相同的,填报“预裁定” + 决定书编号。

11. 归类行政裁定:填报"c"+四位数字编号(如 c0001)。

12. 预检验:已在入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出区入境申报时填报“预检验”,并关联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13. 直接退运:进口直接退运货物,填报“直接退运”。

14. ATA 单证册:提供 ATA 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 单证册”。

15. 生物制品: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16. 保税入库: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保税仓库,填报“保税入库”或“境外入区”。

17. 分送集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

18. 军事装备:军事装备出入境,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

19. 特定 HS 编码:申报商品 HS 为 3821000000 或 3002300000 时,属于培养基的填报“培养基”,属于化学试剂的填报“化学试剂”,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20. 修理物品: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

21. 特殊货物:属于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情况的,填报相应字样。

22. 特定用途:HS 为 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且用途为“其他(99)”的,填报具体用途。

23. 其他事项: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与原报检项目的“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统一为“备注”。

第五十八章 集装箱号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选填项,数据类型为 11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的进出口商品,依据箱体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一份报关单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需分别录入。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录入要求保持不变。

第五十九章 集装箱规格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选填项,数据类型为 4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的进出口商品,在填报集装箱号后,需依据《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规格。例如:规格为“普通 2*标准箱(L)”,选择"11-普通 2*标准箱(L)”。

三、编码规则

现行《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采用 2 位数字代码,取代了原报关的 1 位英文代码和原报检的 3 位数字代码。具体参数见《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附表 16)。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集装箱规格”与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码(含集装箱规格)”,统一为“集装箱规格”。

第六十章 商品编号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13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 13 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结构如下:

  • 前 8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
  • 第 9-10 位:监管附加编号;
  • 第 11-13 位: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示例:申报进口“活龙虾”,先录入 10 位编号"0306329000",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选择对应的附加编号(如"101 活虾”)。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商品编号”(10 位)与原报检项目的“货物 HS 编码”(13 位),统一为 13 位“商品编号”。

第六十一章 商品名称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必填项,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大长度 255 位。

二、录入要求

1. 真实性:据实填报,并与合同、发票等单证相符。

2. 规范性: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3. 一致性: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的商品名称一致。

4. 车辆:需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填报“车辆品牌 + 排气量(cc)+ 车型”。

5. 一并归类:同一运输工具、口岸、收货人及提单下的多种货物,若应归入同一商品编号,须一并归类并填报合并后的商品名称。

6. 边角料及副产品: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报验状态名称。

7. 汽车零部件: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生产件,填报详细中文名称和品牌,中间用"/"分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8. 出口享惠:出口报关单必填。如实选择填报“不享受优惠关税”、“享受优惠关税”或“不能确定是否享受优惠关税”。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此项。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商品名称”与原报检项目的“货物名称”,统一为“商品名称”。

第六十二章 法定第一数量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必填项,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大长度 19 位(其中小数点后最多 5 位)。

二、录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

特殊情况说明(计量单位为“千克”时):

  1. 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如罐装同位素、氧气):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
  2. 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如零售罐头、药品):按净重(含内层直接包装)填报。
  3. 按公量重计价商品(如未脱脂羊毛):按公量重填报。
  4. 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如粮食、饲料):可按毛重填报。
  5. 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液体部分重量填报。

其他情形:

  •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分批进口: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若按完整品归类,按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气体货物(法定单位为立方米):折算成标准状况(0℃,1 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填报。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法定第一数量”与原报检项目的"HS 标准量”,录入要求保持不变。

第六十三章 总价

一、项目类型

本项目为必填项,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大长度 19 位(其中小数点后最多 5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系统支持自动计算:录入成交数量、单位及单价后,总价将自动生成。

三、编码规则

无特殊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本项目整合了原报关项目的“总价”与原报检项目的“货物总值”,录入要求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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