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币制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3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依据海关《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若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表列货币后填报。支持通过下拉菜单选择或直接录入代码。
三、编码规则
执行国标《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字母码。
注意事项:原报关及报检代码表采用 3 位数字,新修订代码表采用 3 位字母。例如:美元应录入"USD",而非原报关代码"502"或原报检代码"840"。
参数参考:《货币代码表》(附表 7)。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币制”与原报检“币种”合并为“币制”。
第六十五章 原产国(地区)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数据类型为 3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按海关《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示例:原产国为美国,可选择"UAS-美国”或录入"USA",系统将自动生成"USA-美国”。
注意事项: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须分别填报;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三、编码规则
依据修订后的《国别(地区)代码表》,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
变更提示:原报关及报检代码均为 3 位数字,现改为 3 位字母。例如:美国代码由原"502"或"840"统一变更为"USA"。
参数参考:《国别(地区)代码表》(附表 9)。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原产国(地区)”与原报检“原产国”合并为“原产国(地区)”。
第六十六章 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字符型。其中“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代码”为 5 位,“目的地/产地代码”为 6 位。
二、录入要求
进口填报境内目的地,出口填报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需同时依据《国内地区代码表》填报地区名称及代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报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县级可填地市级)。
注意事项:
- 最终使用单位难确定的,填报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 出口产地难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单位所在地。
- 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进出境货物,填报该区域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 进口需同时录入“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出口需同时录入“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
示例:货物目的地为广州市花都区。“境内目的地”栏选"44019-广州其他”;“目的地”栏选"440114"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三、编码规则
参数参考:《国内地区代码表》(附表 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附表 18)。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与原报检“目的地/产地”合并。
第六十七章 境外收/发货人代码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多 20 位。
二、录入要求
境外收货人指出口合同买方或指定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指进口合同卖方。
AEO 互认国家(地区)企业须填报 AEO 编码,格式遵循海关总署公告(如新加坡 SG123456789012,韩国 KR1234567)。
三、编码规则
无特定编码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检“收发货人代码”更名为“境外收/发货人代码”。原报检项目仅需录入名称,现增加代码录入选项。
第六十八章 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字符型,最多 100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英文名称。若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须在英文名称后用半角括号补充。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对应原报检项目“收发货人(外文)”,录入要求未变。
第六十九章 货物存放地点

一、项目类型
条件必填项,字符型,最多 100 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进境后的存放场所,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检“存放地点”更名为“货物存放地点”,录入要求未变。
第七十章 启运港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8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依据《港口代码表》填报名称及代码。
注意事项:
- 表中未列明的,填报相应国家名称及代码。
-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该区域名称及代码;未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境内”。
三、编码规则
修订后的《港口代码表》由 3 位英文字母和 3 位数字组成。例如:缅甸仰光代码由原"104018"变更为"MMR018"。
参数参考:《港口代码表》(附表 14)。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对应原报检项目“启运口岸”。
第七十一章 入境/离境口岸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6 位数字型。
二、录入要求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多式联运填报最终卸离口岸;过境货物填报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境填报该区域名称;无实际进境填报货物所在地城市。
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多式联运填报最初离境口岸;过境货物填报离境的第一个口岸;特殊监管区域出境填报该区域名称;无实际出境填报货物所在地城市。
口岸类型涵盖: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站、边境口岸、车辆装卸点及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三、编码规则
参数参考:《国内口岸编码表》(附表 19)。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对应原报检项目“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未变。
第七十二章 检验检疫编码(原 CIQ 编码)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3 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13 位编码结构:前 8 位为税则及统计商品目录编码;第 9-10 位为监管附加编号;第 11-13 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示例:申报“活龙虾”,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10 位编号"0306329000",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选择对应的 3 位附加编号(如"101 活虾”)。
三、编码规则
无额外规则。
四、其他说明
项目沿革:由原报关 10 位“商品编号”与原报检 13 位“货物 HS 编码”合并,统一为 13 位“商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