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管理的公告解读
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240 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水路及航空运输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管理的关键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提单定义与备案要求
1. 提单界定
《舱单办法》中的“总提(运)单”对应船舶运输的总提单(MASTER B/L),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船舶代理企业签发;“分提(运)单”对应分提单(HOUSE B/L),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在总提单项下签发。
2. 备案规范
- 境内无法人资格企业:须委托已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 分支机构备案:舱单传输人的境内分支机构,需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向经营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二、特殊货物信息传输规定
三、数据传输时限与操作规范
相关企业须严格遵照海关规章及附件规定的时限,传输运输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核心操作规范如下:
- 出口边运抵边装船:经海关船边验核即视为运抵,需传输运抵报告,且货物须在 3 日内装载完毕。
- 混载船舶:同一船舶同时载有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货物进境的,须分别按各自时限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 空箱调拨:须传输调拨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若实际装卸与报送不符,应及时办理数据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97 号和第 101 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申报传输时限规定
一、进出境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时限
- 预报动态:载货船舶在原始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前;未载货船舶在抵、离港前。
- 确报动态:进境船舶在抵港前;出境船舶在驶离时。
- 抵港报: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无需申报。
- 申报单数据:进境申报单在驶达锚地或靠泊时提交;出境申报单在驶离锚地或离泊时提交。
(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 集装箱船舶:进境(含境外转运)在始发装船前 24 小时;出境在装船前 24 小时。
- 非集装箱船舶:进境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24 小时(航程不足 24 小时则在抵港前);出境在开始装载前 2 小时。
- 混载船舶:集装箱与非集装箱部分须分别按上述第 1、2 项时限传输。
- 客货班轮(航程<24 小时):进出境均在开始装载前 2 小时。
- 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 小时):进出境均在开始装载前 4 小时。
- 空箱调拨:进境在抵港前;出境在装船前 2 小时。
- 境内/外转运:进境转运在抵卸货港前;出境转运在装船前 2 小时。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时限
- 飞行计划:进境在预计抵港当日零时前;出境在预计离港当日零时前。
- 预报动态:进境航程超 4 小时在抵港前 4 小时,4 小时以内在起飞时;出境在离开关区前 2 小时。
- 确报动态:进境在抵港前 30 分钟内;出境在离开关区后 30 分钟内。
- 总申报单:进境在抵港前 30 分钟内;出境在离开关区前 30 分钟内。
- 航班取消:需在“当日飞行计划”之后、“确报动态”之前发送。
(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 进境:航程 4 小时以下在起飞前;航程超 4 小时在抵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4 小时。
- 出境: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 4 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