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税率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进口关税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关税配额税率,并在特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出口税率,同样可实行暂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与我国签订含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所列以外国家或地区,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二、协定税率与暂定税率的适用原则
遵循“从低适用”原则。具体而言:
-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若有暂定税率,直接适用暂定税率;
- 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若有暂定税率,比较两者后从低适用;
-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若有暂定税率,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三、进出口货物税率适用时间界定
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1. 进口货物特殊情况
若货物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若在运抵指运地前经核准先行申报,则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2. 出口及其他特殊情况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期未申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规需追征税款的货物,适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若行为发生日无法确定,则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四、需按再次申报日税率计征的情形
以下五类情况,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 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
-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五、外币计价货物的汇率计算标准
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将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结果四舍五入至分。
每月计征汇率采用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基准汇率;若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四个星期三。
六、法定节假日范围界定
此处“法定节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不含调休日),具体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