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施“多报合一”改革,年报报送流程重大调整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 2017 年度年报起正式实施“多报合一”改革。海关管理企业须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工商及海关年报。
关键时间节点:2017 年度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 8 月 31 日;自 2018 年度起,每年报送时间固定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企业在公示系统完成报送 7 日后,可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接收状态。
适用对象与申报渠道
本次改革覆盖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报关单位(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统称“海关管理企业”)。
上述企业需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年报报送。需注意,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其 2017 年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 2018 年度起,该项内容也将纳入公示系统统一报送。
逾期未报后果及信用修复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惩戒措施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未完成 2017 年度年报(不含海关专项事项)的海关管理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9 月 1 日后,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补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海关部门惩戒措施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报送 2017 年度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公示。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完成后由海关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重要提醒:年报事关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年报填报直接关联信用评价。未按规定报送导致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将无法上调。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咨询。
2017 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延期政策解读
虽然 2017 年度常规年报工作已结束,但海关管理企业的年报报送时间特别延长 2 个月,截止日期为 8 月 31 日。
已报工商年报但未报海关事项的处理
对于已报送 2017 年度工商年报但未填报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必须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补报。逾期将被列入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此类企业方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