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定义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适用范围:12 种情形
暂时进出境货物主要涵盖以下 12 类情形:
-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及比赛用品;
- 新闻报道或影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 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货样;
-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盛装货物的容器;
-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监管证件要求
许可证件管理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通关单管理
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免于商品检验范畴。若不涉及动植物检疫,办理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若涉及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则须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期限管理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自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货物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办理正式进出口手续。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展期在 24 个月以上的展览品,若在 18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须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自驾车进出境专项规定
保证金与担保
境外游客自驾入境的交通工具,按“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管理。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后,可暂不缴纳关税。
若交通工具由境内旅游公司从境外租赁或以其他监管方式进境,并提供给游客使用,则应按租赁货物或其他对应监管方式进行管理。
关税免征政策
境外游客自驾入境的交通工具,以下必备用品免征关税:
- 按油箱额定容量装载的、在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给系统相匹配的燃料;
- 自驾游途中必备数量的润滑油;
- 用于维修旅游自驾交通工具的必备零件和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