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适用条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74 号,进出口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使用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 为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持有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并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 已与海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 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取消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申报规范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0 号,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 “单一窗口”合一界面: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含“互联网 + 海关”接入)的报关报检合一界面进行一次性申报。
- 单独界面或客户端申报:若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企业客户端申报,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报代码"A"。
出境加工账册核销管理细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执行以下规定:
- 自主核报与自动核销: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核销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核报。
- 无法按期复运处理: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企业须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将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 逾期催核机制:对逾期未核报的账册,海关将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催核;催核后仍不履行的,海关可直接予以核销。
- 异常情况处置:针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企业需作出说明并办结相应手续后方可核销;涉及报关单删改的,按海关总署令第 220 号相关规定办理。
白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主体资格
参照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59 号,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 2018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
- 国营贸易企业;
- 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 持有 2017 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拥有实际进口业绩(不含代理进口)的企业;
- 2016 年日加工原糖能力达 600 吨及以上,或食糖年销售额达 4.5 亿元及以上的食糖生产企业;
- 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